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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解读
2018年01月10日
一批环保新法新规本月起施行

来源:铁汉生态    

新年伊始,我国环保工作进入了新阶段,国家和地方性的环保政策迎来密集落地期,环保政策推动的力度前所未有,这也预示着环保产业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。

环保税开征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元旦起同步施行

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终于要淘汰啦!我国正式开征环保税,总体思路“费改税”,按照“税负平移”原则,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。

环保税法将“保护和改善环境,减少污染物排放,推进生态文明建设”写入立法宗旨,明确“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”为纳税人,确定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。

另外根据国务院2017年12月27日发布的《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》,明确了环保税将全部作为地方收入,目前大部分省市税额已定。这一归属问题的明确将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,增加环保投入。

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元旦起全国试行

2017年12月17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。《方案》要求,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责任主体、索赔主体、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,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、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,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

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到2020年,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

根据文件要求,出现“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”和“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、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、生态破坏事件的”等三类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

新修订的《水污染防治法》,元旦起施行,河长制正式列入法律条文

2017年6月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。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水环境质量责任,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,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。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。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,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。其他亮点规定有:

  •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;

  •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,推进农村污水、垃圾集中处理。同时规定,制定化肥、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,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。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、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、集中处理利用。

  •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。针对饮用水安全,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。

  • 同时,法律还加大了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。

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文,采购招标《标准文件》,元旦起实施

2017年9月,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,构建覆盖主要采购对象、多种合同类型、不同项目规模的标准文件体系,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,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、公平和公正,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,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交通运输部、水利部、商务部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国家铁路局、中国民用航空局,编制了《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》《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》《标准勘察招标文件》《标准设计招标文件》《标准监理招标文件》(统一简称为《标准文件》)。《标准文件》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、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项目。

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》,元旦起施行

为贯彻落实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的有关要求,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,环保部制定了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》,现予发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该指南适用于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)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。

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》(HJ25.1)、《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》(HJ25.2)、《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》(HJ25.3)和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(试行)》,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。

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》元旦起实施

住建部2017年5月4日发布第1535号公告,批准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》为国家标准,编号为GB/T50358-2017,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原国家标准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》GB/T50358-2005同时废止。

《放射性废物分类》元旦起施行

环保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组织制定的《放射性废物分类》近日发布,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8年发布的原《放射性废物的分类》(HAD401/04)同时废止。

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新建企业元旦起执行

环保部印发《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新建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,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。2020年1月1日前,现有企业仍执行GB16297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和GB14554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相关规定。

地方性政策也开始密集落地

新修订的《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、《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贵阳大气污染防治办法》、《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》、《浙江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、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修订征求意见稿)等相关政策也开始密集落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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